汤付贞、龙职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82民初3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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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475号案件名称
汤付贞、龙职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汤付贞;龙职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82民初3475号原告:汤付贞,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峰(特别授权),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职停,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汤付贞与被告龙职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付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职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付贞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龙职停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20年11月8日,被告龙职停以没钱交房租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诺在当年过年之前偿还给原告。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剩余借款11000元至今未偿还给原告。原告无奈之下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龙职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曾系朋友。2020年11月8日,原告汤付贞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借给被告龙职停15000元。借款后,被告龙职停向原告汤付贞偿还了借款4000元。之后,原告汤付贞向被告龙职停催讨余欠借款11000元未果。2021年9月1日,原告汤付贞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龙职停尚欠原告汤付贞借款11000元,有原告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的相关陈述为据,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龙职停依法负有偿还原告上述借款11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职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汤付贞借款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龙职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聂金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小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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