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录、钟子明等四川恒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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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283号案件名称
王金录、钟子明等四川恒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金录;钟子明;四川恒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283号原告:王金录,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钟子明,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四川恒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11层1109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林。 原告王金录与被告钟子明、四川恒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王金录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录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2362元,由原告王金录负担。 审判员 肖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燕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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