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厚飞、冯忠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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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258号案件名称
粟厚飞、冯忠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粟厚飞;冯忠国;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258号原告:粟厚飞,男,1966年4月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忠国,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际均,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三里坪。负责人:侯雨,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伟,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粟厚飞与被告冯忠国、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粟厚飞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粟厚飞申请撤回对冯忠国、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粟厚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计922.5元,由粟厚飞负担。审判员 邓国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成雅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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