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张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5执352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5执352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辉、张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辉;张伟;韩宗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5执3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韩宗影,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李辉与张伟、韩宗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6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对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情况通过传统的查询方法到有关部门或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伟、韩宗影名下银行卡及微信予以冻结扣划,但未发现有可控余额。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韩宗影名下车牌号为皖K×××××路虎汽车予以档案查封,暂时未能找到该车。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兴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文韬、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1执7709号 下一篇 熊玉苹、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