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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李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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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986号
  • 案件名称

    段某某、李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1970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段某某与李某刑事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段某某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92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5日,向李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李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有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28日对李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冻结李某名下62×××7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因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段某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9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922刑初156号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竟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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