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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怀龙与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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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2460号
  • 案件名称

    秦怀龙与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秦怀龙;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众杰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3民终12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怀龙,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众杰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2-16幢231-1。法定代表人:裴京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庆威,北京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会闯,北京优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19号院。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杨,男,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上诉人秦怀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众杰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杰公司)、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8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怀龙,被上诉人众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庆威、薛会闯,德尔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怀龙上诉请求:1.确认秦怀龙与众杰公司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众杰公司支付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269.39元;3.众杰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1949.31元;4.众杰公司支付取暖补助2500元;5.众杰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的6天法定节假日工资1001.76元;6.德尔福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1228小时工时奖金8596元;7.德尔福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956小时加班工时奖金16060.8元;8.德尔福公司支付756.88小时的延时加班费7897.87元;9.德尔福公司对第二项至第五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同工同酬。秦怀龙认为同工同酬享有的条件应是指: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同一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其他劳动者相同。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其他劳动者同样的工作量。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付出了与其他劳动者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换句话说就是只要秦怀龙在德尔福公司创造的劳动价值与德尔福公司正式工创造的劳动价值是等值的,那么秦怀龙就应该享有和德尔福公司一线正式工一样的工资待遇,即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一点即符合市场分配的等价交易原则,也符合按劳分配的平等原则,更符合同工同酬的法律所指。二、秦怀龙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应当是以秦怀龙的应得工资为标准,包括秦怀龙的加班费、加班奖金、出勤奖金、差额工资在内,故请求二审法院以秦怀龙的应得工资为标准,支持秦怀龙的合法请求。三、一审计算的秦怀龙的加班工时有误,即便以德尔福公司记录的秦怀龙的加班时间为准,加上该加上因为其对法定工作时间标准所误的小时数58.88小时,则秦怀龙的延时加班时间应是698+58.88=756.88小时。四、两个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一方存在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另一方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即双连带责任!本人据此法律规定,再根据德尔福公司违反劳动法等法规侵犯秦怀龙合法权益的行为事实,请求法院判决德尔福公司对本人第二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根据。德尔福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秦怀龙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众杰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秦怀龙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秦怀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秦怀龙与众杰公司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众杰公司支付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1466.5元;3.众杰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2349.31元;4.众杰公司支付取暖补助2500元;5.众杰公司支付失业补助金赔偿2640元;6.众杰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的6天法定节假日工资1001.74元;7.德尔福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1228小时工时奖金8596元;8.德尔福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956小时加班工时奖金16060.8元;9.德尔福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7012.32元;10.德尔福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620小时延时加班费6469.57元;11.德尔福公司对众杰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5日,秦怀龙入职众杰公司,约定每日工作11.5小时,每日工资24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秦怀龙被派遣至德尔福公司,岗位为生产线操作工。秦怀龙实际提供劳动至2020年7月21日。其后,秦怀龙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秦怀龙与众杰公司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众杰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626.74元;3.众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933.5元;4.众杰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2979.46元;5.众杰公司支付取暖补助2500元;6.众杰公司支付失业补助金2640元;7.众杰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的6天法定节假日工资1001.76元;8.众杰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1240小时工时奖金8680元;9.众杰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956小时加班工时奖金10752元;10.德尔福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28天休息日加班费7012.32元;11.德尔福公司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620小时延时加班工资6469.7元;12.德尔福公司对所有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2月4日,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0358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秦怀龙与众杰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众杰公司支付秦怀龙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296.94元;3.众杰公司支付秦怀龙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工资1001.74元;4.德尔福公司支付秦怀龙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6469.57元;5.驳回秦怀龙的其他仲裁请求。秦怀龙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秦怀龙主张众杰公司拖欠其6天法定节假日工资1001.74元及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2349.31元[包括182日每日少算0.5小时工资(因德尔福公司正式员工每日实际工作11.5小时,但按照12小时计时)、2020年绩效未达标扣款50元及德尔福公司提交的工资模拟计算表显示其少发400元]。众杰公司表示法定节假日工资已经发放完毕,但未提交证据;认可2020年2月因秦怀龙迟到未打卡扣款50元,但未告知过秦怀龙相关规章制度,扣款后秦怀龙亦未提出异议。德尔福公司表示其与众杰公司存在业务外包关系,秦怀龙并非其正式员工,400元差距系按照其正式合同工的薪资体系架构,根据秦怀龙的工时进行的模拟计算,并非认可欠秦怀龙工资差额400元。其正式员工实行月薪制,每日工作11.5小时,计时12小时,秦怀龙实行综合工时制,其不清楚众杰公司与秦怀龙如何约定薪酬,其提交外包协议、工资模拟计算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载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准予德尔福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按前述审批表的内容执行,实行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岗位或工种包括生产线操作工、库房工人、维修工等,计算周期单位为年)予以证明。秦怀龙主张众杰公司没有外包业务资质,属于违法外包;工资模拟计算表所依据的基数不合理;认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审批表的真实性,但主张是事后知晓。秦怀龙主张其应与德尔福公司操作工岗位上的正式员工同工同酬,要求德尔福公司支付工时奖金、加班工时奖金,要求众杰公司支付取暖补助,德尔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交排班表、招聘信息、聊天记录、德尔福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证明。德尔福公司表示同工同酬不能简单理解为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待遇一致,经验、能力都是影响报酬的相关因素;其正式员工的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工时奖金、加班工时奖金等,正式员工的基本工资比较低,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其根据正式员工的当班产量完成度(完成率)及员工表现(考核分),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正式员工的工时奖金和加班工时奖金;符合条件的正式员工有取暖补助;秦怀龙并非其正式合同工,秦怀龙的薪资标准每天240元是在综合核算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比正式员工的基本工资高,其已按照与众杰公司的协议标准向众杰公司支付了服务费。众杰公司表示其不存在取暖补助待遇,用工单位根据不同劳动者特点和能力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同时,秦怀龙主张因众杰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众杰公司应支付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1466.5元(包括实发工资、加班费、奖金、差额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根据《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其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众杰公司应向其支付失业补助金2640元。众杰公司同意支付秦怀龙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296.94元;秦怀龙主张的失业补助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秦怀龙表示因仲裁时不知德尔福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故将周六日加班工资与延时加班工资分开主张。现其要求变更第九项诉讼请求为主张德尔福公司支付其336小时延时加班工资3506.9元。德尔福公司表示经统计秦怀龙实际出勤2102小时,在职期间法定工时1496小时,延时加班共计606小时。此外,秦怀龙与众杰公司均认可双方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秦怀龙与德尔福公司均认可德尔福公司已按照裁决结果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620小时延时加班工资6469.57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劳动关系一节,秦怀龙与众杰公司均认可双方于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于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众杰公司未与秦怀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秦怀龙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核定,对于秦怀龙多主张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取暖补助、工时奖金、加班工时奖金一节,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但同工同酬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为从事相同岗位工作的人员工资待遇必须得完全相同。公司在就相同岗位招聘员工时可以根据劳动者工龄、资历、学历、经验等方面差异给予不同标准的劳动报酬。秦怀龙与德尔福公司正式员工的工资构成、计算方式不同,秦怀龙与众杰公司事先已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德尔福公司按照秦怀龙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记录工时,众杰公司按照约定向秦怀龙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秦怀龙上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资差额一节,如上所述,对于秦怀龙主张182日每日少算0.5小时工资及工资模拟计算表中所示的400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众杰公司主张因秦怀龙迟到未打卡扣款50元部分,众杰公司认可未事先告知秦怀龙相关规章制度,对于该部分扣款,众杰公司应予以补足。关于失业补助金一节,秦怀龙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主张失业补助金赔偿,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关于法定节假日工资一节,众杰公司辩称其支付的工资已经包含法定节假日工资,但未就此举证,且其未就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故对秦怀龙要求众杰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延时加班工资一节,秦怀龙与德尔福公司均认可德尔福公司已按照仲裁裁决结果向秦怀龙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620小时延时加班工资6469.57元,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经核算,秦怀龙在职期间延时加班共计661小时,德尔福公司已支付其中620小时延时加班工资,剩余部分应予以补足,故对于秦怀龙该部分诉求中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秦怀龙主张德尔福公司对众杰公司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确认秦怀龙与众杰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众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秦怀龙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763.65元;三、众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秦怀龙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50元;四、众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秦怀龙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的6天法定节假日工资1001.74元;五、德尔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秦怀龙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6897.3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469.57元,德尔福公司再支付秦怀龙427.82元;六、驳回秦怀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一节,秦怀龙与众杰公司均认可双方于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于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众杰公司未与秦怀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秦怀龙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核算的该项数额并无不当,秦怀龙主张应将加班工资计入该项工资标准计算基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取暖补助、工时奖金、加班工时奖金一节,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但同工同酬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为从事相同岗位工作的人员工资待遇必须得完全相同。公司在就相同岗位招聘员工时可以根据劳动者工龄、资历、学历、经验等方面差异给予不同标准的劳动报酬。秦怀龙与德尔福公司正式员工的工资构成、计算方式不同,秦怀龙与众杰公司事先已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德尔福公司按照秦怀龙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记录工时,众杰公司按照约定向秦怀龙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秦怀龙上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工资差额一节,如上所述,对于秦怀龙主张182日每日少算0.5小时工资及工资模拟计算表中所示的4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延时加班工资一节,秦怀龙与德尔福公司均认可德尔福公司已按照仲裁裁决结果向秦怀龙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620小时延时加班工资6469.57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一审核算秦怀龙在职期间延时加班共计661小时并无不当,秦怀龙主张其存在756.88小时延时加班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德尔福公司已支付其中620小时延时加班工资,剩余部分应予以补足,一审核算的该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秦怀龙主张德尔福公司对众杰公司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秦怀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秦怀龙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郭妍子书 记 员 刘 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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