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金洪、牛亚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625民初5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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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5360号案件名称
左金洪、牛亚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左金洪;牛亚洲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625民初5360号原告:左金洪,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牛亚洲,男,汉族,1990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左金洪与被告牛亚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左金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款84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郸城县张集东南角畜牧局的工程,原告于2018年正月跟着被告干活,原告负责木工工作,干了20多天,被告仅结算部分工资,后被告承包郸城县汲冢镇粮店工程,原告在此又干了20多天,也仅结算部分工资,下余工资被告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20年6月1日前结清,但至今被告也未将此款支付原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牛亚洲自愿于2022年1月22日前支付原告左金洪款项7000元;二、原告左金洪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左金洪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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