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建波、赵其楼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2执14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1451号
  • 案件名称

    王建波、赵其楼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梁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建波;赵其楼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2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波,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610123197903××××,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漳区。被执行人:赵其楼,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波与被执行人赵其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件的执行情况如下:1、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赵其楼提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的范围包括金融机构、股权、车辆、电子银行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钱包只有一千余元,本院依法冻结,其他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经查,被执行人在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3323元,经法院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延敏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汤占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包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