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有祥与孙书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9民初7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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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9民初7962号案件名称
侯有祥与孙书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侯有祥;孙书有案件缘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9民初7962号原告:侯有祥,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孙书有,男,66岁,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侯有祥与被告孙书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侯有祥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侯有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侯有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侯有祥负担(未交纳)。审判员 斯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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