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秀芳、荀海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7执异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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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执异16号案件名称
武秀芳、荀海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垣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武秀芳;荀海俊;吕小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7执异16号利害关系人:王兵役,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申请执行人:武秀芳,女,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荀海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吕小宗,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秀芳与被执行人荀海俊、吕小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王兵役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21)晋0827民初788号民事裁定书,立即中止执行,并解除对异议人财产(垣曲县新城镇滨河新村2-3-4号单元楼)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利害关系人王兵役在审查期间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期间,利害关系人王兵役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害关系人王兵役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伟 伟审 判 员 黄夏萍审判员李争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谭 荷 颖书 记 员 赵 乐 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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