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楼、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26民初3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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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6民初3299号案件名称
王金楼、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金楼;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6民初3299号原告: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富东花苑A幢6-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574744121L。法定代表人:李金兴,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财宝,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金楼,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缴清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玮丽速录员 林荣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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