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王代春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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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56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王代春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王代春;彭运田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新城东路创安金城**。法定代表人戴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代春,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彭运田,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代春、彭运田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湘138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代春、彭运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代春、彭运田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18日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代春、彭运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代春、彭运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3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达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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