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宝根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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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0411号案件名称
徐宝根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宝根;上海市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0411号原告:徐宝根,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曹重华。原告徐宝根与被告上海市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徐宝根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根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爱军书记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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