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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春英等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恢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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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恢836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春英等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省大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春英;张忠峰;姚利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恢83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为吉林省延吉市光明街**。法定代表人:赵春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春英,女,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昌邑区。被执行人:张忠峰,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海林市。被执行人:姚利,女,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英、张忠峰、姚利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吉2401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10万元;2、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1444元)。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春英银行存款3,591.1元。2020年3月28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9日,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忠峰主动给付执行款45,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吉林省大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2018)吉2401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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