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张文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291执恢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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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1291执恢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张文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张文勇;朱振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29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住所地洪江区沅江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900534XP。负责人:向建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熊爱群,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支行风险经理,住湖南省洪江市沅江路16号502室,公民身份号码4330021970××××××××。被执行人:张文勇,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被执行人:朱振国,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勇、朱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委托执行代理人熊爱群与被执行人朱振国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长期给付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291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建国审判员 王 媛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粟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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