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希泉、敖春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4执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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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4执521号案件名称
郭希泉、敖春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郭希泉;敖春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4执521号被执行人:郭希泉,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捕前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敖春艳,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捕前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关于被执行人郭希泉、敖春艳犯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2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希泉、敖春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追缴违法所得212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希泉、敖春艳目前正在服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124执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华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杜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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