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江华、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3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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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3099号案件名称
党江华、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党江华;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陕0524民初3099号原告:合阳县XX社,住所:合阳县XX商城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谭宏财,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社客户经理。被告:党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XX乡XX村XX组,农民。原告合阳县XX社与被告党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合阳县XX社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XX社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XX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合阳县XX社负担。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洁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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