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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拉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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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545号
  • 案件名称

    张拉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拉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545号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张某某因犯有盗窃罪,经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决作出(2020)陕0324刑初83号判决书,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4900元,判决生效后,我院刑事审判部门将罚金、违法所得的追缴移送执行局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账户存款5590.99元进行了扣划,此外,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正在服刑中。综上,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324执5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单  永  贺书  记  员    豆  昱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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