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拉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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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545号案件名称
张拉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拉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545号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张某某因犯有盗窃罪,经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决作出(2020)陕0324刑初83号判决书,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4900元,判决生效后,我院刑事审判部门将罚金、违法所得的追缴移送执行局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账户存款5590.99元进行了扣划,此外,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正在服刑中。综上,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324执5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单 永 贺书 记 员 豆 昱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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