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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宁、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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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民初788号
  • 案件名称

    周永宁、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周永宁;张世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788号原告:周永宁,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居民,现住该市城西区海湖星辰20楼209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世明,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阴田乡措隆滩村村民,住该村村委会28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军信,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永宁与被告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周永宁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宁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永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原告周永宁负担。        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生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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