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宁、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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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民初788号案件名称
周永宁、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周永宁;张世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788号原告:周永宁,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居民,现住该市城西区海湖星辰20楼209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世明,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阴田乡措隆滩村村民,住该村村委会28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军信,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永宁与被告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周永宁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宁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永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原告周永宁负担。 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生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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