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周浩然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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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400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周浩然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周浩然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4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69号清新大厦一层、二层。主要负责人:陶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新悦,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浩然,男,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周浩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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