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069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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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069号之七案件名称
白志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白志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069号之七被执行人:白志强,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生,住汤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白志强在62×××0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3.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志强在交通银行62×××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8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运士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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