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斗、王旭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恢2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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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恢216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桂斗、王旭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桂斗;王旭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恢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桂斗,男,汉族,1963年09月20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王旭红,女,汉族,1968年05月23日生,住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旭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旭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03.0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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