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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惠盟网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初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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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初60号
  • 案件名称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惠盟网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惠盟网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初60号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2号。法定代表人:江淦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炼,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玲,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盟网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文创大厦主楼608室。法定代表人:沈金波。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盟网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2.5元,由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莉人民陪审员  朱晶峰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沙晓晨书 记 员  马小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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