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牛顺贤、王军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4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433号
  • 案件名称

    牛顺贤、王军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牛顺贤;王军亮;杨庆莲;俞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顺贤,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亮,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审被告:杨庆莲,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审第三人:俞蕾,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牛顺贤因与被上诉人王军亮、原审被告杨庆莲、原审第三人俞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5民初1851号民事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军亮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牛顺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李艳伟审判员  丁盈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向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