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顺贤、王军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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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433号案件名称
牛顺贤、王军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牛顺贤;王军亮;杨庆莲;俞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顺贤,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亮,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审被告:杨庆莲,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审第三人:俞蕾,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牛顺贤因与被上诉人王军亮、原审被告杨庆莲、原审第三人俞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5民初1851号民事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军亮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牛顺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李艳伟审判员 丁盈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向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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