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锡波、柴承文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29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2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锡波、柴承文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锡波;柴承文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锡波,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被执行人:柴承文,男,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王锡波与被执行人柴承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甘0423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柴承文支付王锡波运输费11977元。判决书生效并到期后,柴承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锡波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柴承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柴承文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柴承文的存款、保险、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其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柴承文名下的银行存款677元,已划拨到本院执行账户中后发放给王锡波;柴承文名下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东街8号8幢1-1102室住宅(所有权证号:甘(2020)景泰县不动产权第XX号),设有抵押,并被其它执行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此外,未再查找到柴承文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柴承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王锡波,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王锡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运输费11977元,已执行677元,未执行11300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董文敬审判员  王维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政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