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正素,陈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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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206号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正素,陈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正素;陈辉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0206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均,男,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陶正素,男,1948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大兵,男,系陶正素之子。被告:陈辉芳,女,1950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大兵,男,系陈辉芳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正素、陈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竹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马智林书 记 员 杨 娇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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