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王爱茹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5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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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5971号案件名称
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王爱茹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王爱茹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971号原告: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听海蓝珊苑梅州东道390副1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55371K。法定代表人:于劲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龙,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茹,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茹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嘉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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