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游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恢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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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恢97号之二案件名称
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游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游某;罗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中路**。法定代表人:廖明亮。被执行人:游某,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游某、罗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42223元及利息,执行费3782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游某名下车牌号为川AQ××**辉腾牌进行拍卖,买受人以最高竞价116031元竞得前述车辆,申请人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94760.95元。三、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3月22日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游某、罗某某名下青羊区(权1×××5)住宅、3204号(权1×××2)住宅;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理游某名下的资产,以及游某、罗某某名下青羊区3304号(权1×××5)住宅、3204号(权1×××2)住宅,本院已经向资中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四、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无证券、无可冻结的股票、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查封等措施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猛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毛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芸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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