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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与徐爱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3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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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332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与徐爱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徐爱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3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远洋商务中心2201室。法定代表人:王飞,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爱兰,女,1965年2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超(徐爱兰之夫),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徐爱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徐爱兰表示同意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三、准许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次仁卓嘎审 判 员 林 存 义审 判 员 赵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艳 辉法官助理 眭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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