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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敦黎、刘小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502财保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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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财保39号
  • 案件名称

    廖敦黎、刘小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廖敦黎;刘小兰;刘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财保39号申请人:廖敦黎,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申请人:刘小兰,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被申请人:刘东,男,1992年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人廖敦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刘东名下车牌号为湘E×××××的大众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号:LSVUD20TXJ2235889),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承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敦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东名下车牌号为湘E×××××的大众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号:LSVUD20TXJ2235889)。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力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思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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