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建文、雷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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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97号案件名称
雷建文、雷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雷建文;雷震;雷婷;陈利春;孙昌岳;骆土生;鲁富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97号申请执行人:雷建文,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雷震,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雷婷,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陈利春,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孙昌岳,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忠伟,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建海,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骆土生,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鲁富顺,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建文、雷震、雷婷、陈利春、孙昌岳与被执行人鲁富顺、骆土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 胜书 记 员 余前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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