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瑜、亢亚楠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8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837号案件名称
殷瑜、亢亚楠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殷瑜;亢亚楠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837号申请执行人:殷瑜,女,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亢亚楠,女,1995年10月2日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殷瑜与被执行人亢亚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4月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4月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四、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赵宇杰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冀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