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3民特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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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823民特244号案件名称
苏某、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苏某;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3民特244号申请人:苏某,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东街。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4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下欠申请人苏某施工费共计156240元,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如申请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还,申请人苏某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此案件一次性了结。二、本协议内容双方申请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申请人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双方申请人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某与申请人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宛臻注: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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