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明亮、赵丽萍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781财保1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财保115号
  • 案件名称

    何明亮、赵丽萍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何明亮;赵丽萍;李昌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81财保115号申请人:何明亮,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丽萍,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2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李昌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何明亮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丽萍名下位于江油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江油市不动产权第0××1号],保全金额180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愿意承担若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经本院审查,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丽萍名下位于江油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江油市不动产权第0××1号](保全金额180000.00元);二、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由申请人何明亮及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费1,420.00元,由败诉方承担。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江油市剑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邹艾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梁 杉书 记 员 杨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