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霞霞、杜子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5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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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893号案件名称
杜霞霞、杜子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杜霞霞;杜子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5893号原告:杜霞霞,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伟,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子长,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杜霞霞与被告杜子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霞霞未到庭,其委托讼诉代理人许志伟到庭,被告杜子长亦到庭参加了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9日,被告杜子长向原告杜霞霞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该款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其已偿还借款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19日,被告杜子长向原告杜霞霞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该款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杜子长向原告杜霞霞借款,原告依约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辩称其已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杜子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霞霞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杜子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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