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龙江、熊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226执337号案件名称
梁龙江、熊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梁龙江;熊素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梁龙江,男,汉族,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熊素明,男,汉族,住重庆市。 本院在执行梁龙江申请执行熊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26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龙江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92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14元。 执行中:一、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8月21日、8月22日、9月7日、9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熊素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查明被执行人熊素明名下有保险金26579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8日,本院委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在重庆市万州区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熊素明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熊素明名下有两栋房屋,但已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并拍卖。 2021年9月8日,本院走访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社区,即重庆市万州区百安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居住地址为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260号,无财产线索。 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据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737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依据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实际控制金额35.45元。 2021年6月21日,本院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中心支公司提取被执行人熊素明名下的保单现金价值,因被执行人熊素明在该公司保单现金价值为零元未能提取。 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名单措施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审判员 努热阿依加那尔审判员 唐尔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海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文复、张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03号之三 下一篇 郭维斌犯盗窃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9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