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玉华、王力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52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3执5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玉华、王力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玉华;王力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华,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王力平,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华与被执行人王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库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新2923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力平申报无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力平已给申请人李玉华25000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力平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王力平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700元。该存款被我院扣划,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向库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王力平名下无房产;4月29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力平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阿布都艾尼  吐尔地审判员    李江审判员    阿力木江 买买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宏宝>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