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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佩妍、广深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91民初5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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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391民初5518号
  • 案件名称

    林佩妍、广深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林佩妍;广深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91民初5518号原告:林佩妍,女,汉族,1998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深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兵。原告林佩妍与被告广深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147095元;并支付自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5日利息共计1306.93元。(以14709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2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后,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000元。原告林佩妍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佩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佩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5.68元,由原告林佩妍负担25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40.68元,裁定生效后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审判员  薛银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煜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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