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3民初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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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3民初1703号案件名称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发;樊文俊;杨志有;杨志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3民初1703号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雪松,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彬,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杨志发,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樊文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杨志有,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杨志忠,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志发、樊文俊、杨志有、杨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闫俊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 杉书 记 员 刘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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