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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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196号案件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196号 申请人: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正饶路后张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6746842858。法定代表人:田亚卿,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弘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784328L。法定代表人:毛三华,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8851.7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18851.7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 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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