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黄素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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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35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黄素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黄素琴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242民初335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10141552。负责人:张智,该支行行长。被告:黄素琴,女,1985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黄素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黄素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余款32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向 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凤仪 书 记 员 冉旭灵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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