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双、刘国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322执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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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执546号案件名称
杨双、刘国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双;刘国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2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杨双,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24日,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刘国富,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3日,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申请执行人杨双与被执行人刘国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32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银行存款8361.73元,缴纳执行费50元,剩余8311.73元用于履行本案案款,有车辆信息,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要求本院暂不查封。3.营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申请人要求本院暂不查封。4.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的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实现债权数额8311.73元,剩余债权数额24688.27元、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军审判员 何书全审判员 李宁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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