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芬、抚顺市望花区暖暖水乐汇店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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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117号之一案件名称
侯玉芬、抚顺市望花区暖暖水乐汇店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侯玉芬;抚顺市望花区暖暖水乐汇店;王守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玉芬,女性,1966年07月10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暖暖水乐汇店,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守林。被执行人:王守林,男性,1954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侯玉芬与抚顺市望花区暖暖水乐汇店、王守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暖暖水乐汇店、王守林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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