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倩、毕燕红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141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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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141号之八案件名称
唐倩、毕燕红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唐倩;毕燕红;王东光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14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唐倩,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毕燕红,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王东光,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唐倩与被执行人毕燕红、王东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初6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购车款***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4日以执前调案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2021)鲁1002执前调635号执行通知书及(2021)鲁1002执前调635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的义务,二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31日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东光名下有保单二份,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予以冻结,同时本院划拨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3、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8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东光名下有位于威海***不动产、位于威海***不动产,上述财产已抵押且多轮查封,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轮候查封该财产。4、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16日线上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毕燕红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予以划拨***元并将该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5、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3日线上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东光名下有鲁KA××**号车辆,该车辆有抵押且被多轮查封,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轮候查封该财产6、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9日将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7、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本院已执行到位***元,经网络查询证券、股票等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2民初6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琳审判员 丛 明 霞审判员 杨 继 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丛明波(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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