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赵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5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552号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赵某1;赵某2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201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某2,男,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1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1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三、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税务、保险、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暂未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税务、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四、经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五、经向房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房屋准确位置和楼栋号,不要求本院处置。六、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在全省范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某2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七、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传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网平台;八、本院作出拘留决定呈批表,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实际实施拘留。九、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向其询问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法院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究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丽文审判员 李笑阳审判员 王 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盖 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五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文云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97号 下一篇 余海样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