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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继红、张党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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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058号
  • 案件名称

    褚继红、张党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褚继红;张党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058号 原告:张党党,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褚继红,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XXXXXXXX。原告张党党与被告褚继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党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雅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普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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