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继红、张党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0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058号案件名称
褚继红、张党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褚继红;张党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058号 原告:张党党,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褚继红,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XXXXXXXX。原告张党党与被告褚继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党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雅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普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