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业佳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303执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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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303执202号案件名称
陕西恒业佳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陕西恒业佳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30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业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上林西苑阳光城蔷薇溪谷小区22号103号。法定代表人:惠高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郝海兵,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业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303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423030.8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3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蒙西镇工业园区建设路××双欣××土地一宗,本院已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303执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 宇审判员 单雪瑞审判员 薛文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凯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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