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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县阳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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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164号
  • 案件名称

    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县阳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县阳阳百货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64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县阳阳百货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文9634市场大门东边(美羊羊餐馆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PXQT023。经营者:杨柳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岳阳县阳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湘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石         峰审判员 吴圣岩人民陪审员刘昆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黎    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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