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宏娥、张治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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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905号案件名称
薛宏娥、张治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薛宏娥;张治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905号申请执行人薛宏娥,女,1970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治军,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宏娥与被执行人张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治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薛宏娥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期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宏娥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治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边江未到庭、未履行案件款。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治军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治军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张治军名下登记的陕JBK555别克牌小型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其他均无登记。申请执行人薛宏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治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9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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