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景友,黄白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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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112号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景友,黄白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景友;黄白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112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6MA27WKQ1XN(3/3)。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景友,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告:黄白梅,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水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景友、黄白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吴 茜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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